一、执行时间:
2007年10月1日-2008年6月30日
二、最低工资标准:2007年10月8日咨询12333(不包括住宿和饮食)
特区内:850元/月,4.89元/小时,比2006年度增长4.9%;
特区外(宝安、龙岗两区):750元/月,4.31元/小时,比2006年度增长7.1%。
注:2007年7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深圳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仍按2006年度的标准执行,即特区内最低工资为4.66元/小时、810元/月;特区外宝安、龙岗两区最低工资为4.02元/小时、700元/月。
三、调整方案有三个特点:
⒈深圳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在前两年大幅提升的基础上又得到了进一步提高。有关方面指出,深圳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2006年GDP增幅达16.6%,而广大劳动者是深圳市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和财富的主要创造者。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适当地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使广大劳动者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符合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要求。
⒉特区外的工资标准调幅高于特区内,进一步缩小了特区内外最低工资的差距,与特区内外发展一体化的趋势相吻合。
⒊调整后的深圳最低工资标准保持了较强的劳动力竞争优势。据悉北京市目前最低工资标准为730元/月,上海的最低工资标准为840元/月。
四、最低工资调整限期: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有关规定,最低工资每年调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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