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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从业人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08-5-22 23:18:40 | 人感兴趣 | 人参与 | 评分:3
  个人所得税计算题:俊平税务师事务所近日接受了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咨询。具体情况如下:
天棱律师事务所由甲、乙二律师合伙出资兴办,另聘请丙(兼职律师)、丁律师为从业人员。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二人按出资比例  6:4分配利润。甲、乙、丙、丁四律师平时均按本人为事务所创造的服务收入的35%进行分成,作为日常工资,按月结算,律师事务所不再负担丙、丁律师的办理案件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该省规定,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按当月分成收入的30%进行扣除。其他资料如下:
  ⑴2000年,甲一共取得服务收入分成12次,合计金额40000元;乙一共取得服务收入分成8次,合计金额30000元;2000年事务所累计实现营业利润72000元。
  ⑵丙9月份从事务所取得分成收入12000元,原单位本月发放工资900元。此外,丙本月份还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某公司取得酬金3200元。
  ⑶丁9月份从事务所取得分成收入24000元,从中拿出2500元支付给为其提供工作帮助的的王某。
  ⑷除上述内容外,该事务所的生产经营所得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要求:
  ⑴计算2000年度甲、乙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⑵计算事务所9月份应代扣丙的个人所得税、丙本月应补交的  个人所得税以及丙本月合计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⑶计算事务所9月份应代扣丁律师的个人所得税;
  ⑷计算王某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案:
  ⑴国税发[2000]149号文件规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者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甲应纳税所得额=72000×60%+40000=83200(元)
  甲应纳税额=83200×35%-6750=22370(元)
  乙应纳税所得额=72000×40%+30000=58800(元)
  乙应纳税额=58800×35%-6750=13830(元)
  ⑵国税发[2000]149号文件规定,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事务所应代扣丙律师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分成收入(工资、薪金收入)-允许扣除的办案费用=12000-12000×30%=8400(元)
  事务所应代扣个人所得税=8400×20%-375=1305(元)
  丙原单位应代扣个人所得税=(900-800)×5%-0=5(元)
  丙本月份工资、薪金项目应纳个人所得税=(8400+900-800)×20%-375=1325(元)
  应在次月7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并补缴个人所得税,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325-(1305+5)=15(元)
  支付酬金的某公司应代扣个人所得税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应代扣个人所得税=(3200-800)×20%=480(元)
  丙本月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1325+480=1805(元)
  ⑶由于办案费用中包含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因此,丁律师取得的分成收入按规定的比例扣除办案费用后,支付给王某的费用不得重复扣除。
丁律师9月份应纳税所得额=24000-24000×30%=16800(元)
丁应纳个人所得税=16800×20%-375=2985(元)
  ⑷税法规定,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就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了便于操作,税款可由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代为缴入国库。
  王某应纳个人所得税=(2500-800)×20%=340(元)
  提示:国税发[2000]149号《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规定,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除投资者外的从业人员的征税规定,从2000年9月1日起执行。需要提醒读者注意的是,按现行税收法规,事务所的从业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能按“年薪制工薪所得”计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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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diver发表评论】【打印此文】【关闭窗口】【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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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at 2009-1-6 14:39:08, Powered By WRMPS v2008 SP2 0718(MSSQL) 2